(2017)黔0302执11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传庆丰与蔡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11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传庆丰,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被执行人蔡飞,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324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传庆丰申请执行蔡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一、由被执行人支付传庆丰60000元。二、被执行人承担案件诉讼费1300元,公告费400元,执行费830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在网络上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蔡飞在银行的存款904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无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3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方平审判员 梁仕刚审判员 卢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应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