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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执4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支行、杨娟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支行,杨娟兰,黄益荣,浙江丽水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406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支行,住所地浙江丽水市人民路529号财富国际大厦1-2层,组织机构代码:683129574。法定代表人邱方伟。被执行人杨娟兰,女,1977年8月2日出生,住景宁县。被执行人黄益荣,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浙江丽水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南城新区吴垵路与遂松路十字路口,组织机构代码:573989637。法定代表人王金水。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02民初346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杨娟兰、黄益荣、浙江丽水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被执行人杨娟兰、黄益荣、浙江丽水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7)浙1102执406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娟兰、黄益荣、浙江丽水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46879.41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军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慧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