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民特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世纪易讯股份有限公司、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省世纪易讯股份有限公司,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民特111号申请人:福建省世纪易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XXX。法定代表人:吕伟春。被申请人: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红山路XXXX。法定代表人:王学顺。申请人福建省世纪易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申请人福建省世纪易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福建省世纪易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审判长 郑伟民审判员 管文超审判员 汪 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