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安陆市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万正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陆市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万正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2民初1467号原告:安陆市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金秋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香莲,该公司经理。被告:万正梅,女,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原告安陆市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万正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安陆市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陆市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陆市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陆市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学鹏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谈宏亮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