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2民初3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仝旺与张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仝旺,张雪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2民初3039号原告:李仝旺,男,汉族,1961年7月21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告:张雪峰,男,汉族,1979年6月10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原告李仝旺诉被告张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在开庭审理前原告李仝旺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张雪峰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李仝旺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仝旺撤回对被告张雪峰的起诉。审判员 李满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利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