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利永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利永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1刑初479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利永,男,198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民权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1日被民权县公安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7〕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利永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花梅、被告人杨利永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杨利永在民权县尹店乡高速路口“二阳”饭店吃饭喝酒后,驾驶号牌为豫N×××××的小型轿车回家,当行驶至民权县尹店乡高速路口南张庄村时,被正在执勤巡逻的民警查获,后经理化检验,被告人杨利永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2.5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某的证言、执法现场视频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商公事(理化)鉴字【2017】440号检验报告、被告人杨利永的驾驶证查询信息单、户籍证明以及前科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利永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利永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轩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娜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