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4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店信用社与彭田、郝瑞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店信用社,彭田,郝瑞丽,郝瑞花,林州市华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557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店信用社。地址林州市茶店镇后子岗村。负责人李大川,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杨连山,该社职工。被告彭田,女,汉族,1991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郝瑞丽,女,汉族,1980年1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郝瑞花,女,汉族,1983年1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林州市华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横水镇留马村北。法定代表人郝瑞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店信用社诉被告彭四、郝瑞丽、郝瑞花、林州市华源新能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军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岳小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