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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民终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金德与李卓耀、李新科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卓耀,王金德,李新科,刘端芹,邓赛珍,刘长远,刘曼文,贺雄鸽,株洲市吉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终1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卓耀,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洪,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德,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原审被告李新科,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原审被告刘端芹,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原审被告邓赛珍,女,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涟源市。原审被告刘长远,男,195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原审被告刘曼文,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原审被告贺雄鸽,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原审被告:株洲市吉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黄丰桥镇吉林桥村上垅组。法定代表人:董俊武,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李卓耀因与被上诉人王金德、原审被告李新科、刘端芹、邓赛珍、刘长远、刘曼文、贺雄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2016)湘0223民初1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卓耀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卓耀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卓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审判长  柳战文审判员  罗慧虹审判员  邓画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林玉附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