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06民初5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小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小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5489号原告: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35401-8)。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中河路***号*幢***室****室****室。法定代表人:余忠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小明,女,成年,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预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胡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晓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