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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01民初2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楚雄州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段淞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雄州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段淞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2808号原告:楚雄州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开发区火车站北侧建华天汇财富中心1幢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678717654X。法定代表人:章宏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禺,男,1971年9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南华县人,该公司员工,住楚雄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段淞源,男,1988年4月16日生,武定县人,住楚雄市。原告楚雄州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淞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楚雄州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楚雄州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楚雄州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楚雄州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判员  段莉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玲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