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5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与张卫国、XX全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张卫国,XX全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3民初515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淮海中路2号。负责人:石电波,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爱民,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乐立功,该支行员工。被告:张卫国,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XX全,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与被告张卫国、XX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伟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乐立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卫国、XX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张卫国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35398.33元及截至2017年6月14日的利息4314.31元、违约金4269.92元;2、被告XX全对被告张卫国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截止2017年6月14日,被告张卫国持有原告信用卡,未归还欠款合计143982.56元。经原告催收一直未还。被告张卫国、XX全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24日,原告与被告张卫国订立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张卫国向原告申请最高透支额度,具体以实际透支消费为准,手续费按11.88%收取,分36期偿还透支资金及手续费。每期应偿还金额计入牡丹信用卡账户后,透支利息、复利、超限费、滞纳金等费用计收规则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执行。被告张卫国累计三期无法全额偿还的,原告有权宣布透支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张卫国立即偿还全部债务。后被告取得借款资金198000元。同日,被告XX全向原告出具担保承诺函,愿意为被告张卫国的涉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超限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且原告有权要求被告XX全先于或同时与物的担保承担担保责任。被告张卫国累计逾期7期,截至2017年6月14日,尚欠本金135398.33元及利息4314.31元、违约金4269.92元没有归还。原告于2017年7月3日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提前收回贷款本息。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信用卡领用合约、担保承诺函、邮寄(送达)地址确认书等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卫国订立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应属有效。原告依约履行出借款项的义务后,被告张卫国应当依约偿还借款本息等,其在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到期后累计7期未能依约还本付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提前偿还本金、利息、滞纳金等。因双方约定的透支利息及违约金计算标准明显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标准,带有明显的惩罚性。本院考虑信用卡信用度高、惩罚性强的特性,综合被告的违约金额、期限等因素,兼顾公平,对原告要求被告张卫国偿还借款本金135398.33元及利息4314.31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对超出该部分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XX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对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告XX全为被告张卫国的涉案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当依约对被告张卫国的涉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在承担责任后,依法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卫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借款本金135398.33元及利息4314.31元。二、被告XX全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卫国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被告张卫国、XX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80元。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汇款账号: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代理审判员 何伟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葛 浩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共同保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三十一条【保证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