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929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赵某与沙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民初807号原告赵某,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身份证号:×××被告沙某,女,1974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沙某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不准确。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状的中所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不准确,经查证核实后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全部退还原告赵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文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