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9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赵某与沙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民初807号原告赵某,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身份证号:×××被告沙某,女,1974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沙某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不准确。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状的中所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不准确,经查证核实后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全部退还原告赵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文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