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3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某1、薛某某诉李某2、程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某1,薛某某,李某2,程某某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3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李某1,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胡某某,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薛某某,女,汉族,职业同上。被申请人:李某2,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程某某,女,汉族,农民。再审申请人李某1、薛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2、程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陕0423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某1、薛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1、薛某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1、薛某某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卫斌人民陪审员 王芝川人民陪审员 樊小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