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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3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某1、薛某某诉李某2、程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某1,薛某某,李某2,程某某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3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李某1,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胡某某,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薛某某,女,汉族,职业同上。被申请人:李某2,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程某某,女,汉族,农民。再审申请人李某1、薛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2、程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陕0423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某1、薛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1、薛某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1、薛某某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卫斌人民陪审员  王芝川人民陪审员  樊小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