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范猪儿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1暨某,范猪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之一,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刑初42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被害人郭某1暨某,女,195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清徐县村民。因本案受重伤。诉讼代理人郭生荣,男,1943年8月1日出生,山西省娄烦县退休职工,住娄烦县。被告人范猪儿,男,193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清徐县。2017年2月2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经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杨晔蓉、杨志超。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猪儿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7年6月19日以并检公一刑诉(2017)3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和平、武喜平、武太平、武海平、武卫平、武某2、武某3与郭某1分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武和平、武喜平、武太平、武海平、武卫平、武某2、武某3又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艳、苏智淙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1的诉讼代理人郭生荣、被告人范猪儿及其指定辩护人杨晔蓉、杨志超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猪儿与被害人郭某1在清徐县中高白村共同生活多年,2016年底郭某1搬离范猪儿家,住进本村被害人武二牛家照顾武二牛生活。范猪儿因此与武二牛、郭某1产生矛盾,并预谋杀死武二牛、郭某1后自杀。2017年2月26日8时许,范猪儿携带家中的杀猪刀,先至本村一小卖部购买了一瓶杀鼠剂、一瓶农药,随后来到武二牛家,见武二牛正在睡觉。范猪儿即掏出杀猪刀向武二牛右胸部猛刺一刀,致武二牛当场死亡。随后范猪儿又去找郭某1,在郭的儿子家附近巷子里与郭相遇,范猪儿拦住郭某1,持刀捅其颈部、肩部等处。因郭某1喊叫,范猪儿逃离现场。回到家中后范猪儿将购买的杀鼠剂、农药喝下自杀,后被村民发现送往医院救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范猪儿,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范猪儿的以往供述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猪儿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请求判令被告人范猪儿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9000元。被告人范猪儿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其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指控被告人范猪儿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范猪儿犯罪时年满75周岁以上,不应适用死刑。范猪儿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认罪悔罪,其平时表现良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范猪儿与被害人郭某1在清徐县中高白村共同生活多年,2016年底郭某1搬离范猪儿家,住进本村被害人武二牛家照顾武的生活。范猪儿因此与武二牛、郭某1产生矛盾,并预谋杀死武、郭二人后自杀。2017年2月26日8时许,范猪儿携带家中的杀猪刀,先至本村一小卖部购买了一瓶杀鼠剂、一瓶农药,随后来到武二牛家,见武正在睡觉。范猪儿即掏出杀猪刀向武二牛右胸部猛刺一刀,致武二牛当场死亡。随后范猪儿又去找郭某1,在郭的儿子家附近巷子里与郭相遇。范猪儿拦住郭某1,持刀捅其颈部、肩部等处。因郭某1喊叫,范猪儿逃离现场。回到家中后范猪儿将购买的杀鼠剂、农药喝下自杀,后被村民发现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武二牛系右肺叶裂伤伴右肺静脉中叶支断裂致大失血死亡。郭某1气管损伤属重伤二级,甲状腺损伤属轻伤二级,左肩部损伤属轻微伤,左手部损伤属轻微伤。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陈述及报案材料。(1)证人李某的报案材料:2017年2月26日早上,其来到中高白村戏台跟前,听高效海和武某4说范猪儿喝药了,并说他杀人了。其来到武二牛家,看见武二牛死了,遂报案。(2)被害人郭某1的陈述:2017年2月26日早上,我在武二牛家里住的,早上8点多钟我准备回我二儿子家,我见武二牛还睡觉的,就没和他说话。我把院门闭住,往我儿子家走,在我儿子家呆了一会儿,我准备回武二牛家去给他做饭。刚出了院门,就见范猪儿骑的自行车过来。他骑到我跟前把自行车停好,走到我跟前也没说话,拿出刀子就捅到我脖子上。我就用手抓他的刀子,没抓住,他又在我左胳膊上捅了一下。我就喊,但叫不出声来,我靠着院墙倒下了,后来的事就记不清了,醒来时已在医院了。范猪儿拿的杀猪刀,大约有20多公分长,我的脖子、胳膊和手受伤了。我和范猪儿生活了18年,去年我向他要15000元,这钱是我伺候他18年的辛苦费,他一直不给我,我就回我二儿子家住了。后来武二牛一个月给我600元的保姆费,我就给他当保姆了。范猪儿可能因这个事捅了我,后来我听家里人说范猪儿把武二牛杀了。2、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清徐县东于镇中高白村治安主任)的证言:2017年2月26日早上9点钟左右,我到了高德恩家的事宴上,高小海、武某4等人和我说,”范猪儿喝药了,他还说把武二牛、郭某1杀了”。我就和武某4、林某、郭某2一起去了武二牛家,他家街门的门搭朝外搭的。我们进了家里,见武二牛在靠东面的炕上躺的,头朝北,上身没盖被子,胸口和脖子上有血,头朝东北方向歪的,脸朝西。我说人死了,就赶紧出来了,我就给东于派出所打电话报案。然后我守住大门不让人进去了,保护现场。派出所的人来了看了现场后,我又和派出所的人去了范猪儿家,范猪儿已不在家了。郭某1以前和范猪儿在一起生活,生活了大概有18年。去年冬天郭某1向范猪儿要照顾他的钱15000元,两人因这事没谈妥,就分开住了。大概腊月时郭某1照顾武二牛去了,并住在武二牛家。我想是因为这事范猪儿生气了,才出了这事。(2)证人武某4(清徐县东于镇中高白村村民)的证言:2017年2月26日早上大概9点钟左右,我到了同学高德恩家的事宴上,梁二狗让我去范猪儿家取白菜,事宴上要用白菜了。我一个人去了范猪儿家,见他在他家院里的东北方向的地上躺的了,地上铺的一个烂被子,还有一个水泥箱子。我就和他说拿他家的白菜了,他说他喝药了,让我去别人家拿。我就出来回到事宴上,我和高某、梁某他们说这个事。高某、梁某就去看有什么情况。过了3分钟,他俩回来告人们说范猪儿说他把武二牛、郭某1杀了。正说着,村治安主任李某过来了,人们就把这事告诉他了。李某就叫我和林某、郭某2一起去武二牛家,我们四人去了武二牛家,他家街门的门搭朝外搭的,李某打开街门,我们进了家里,见武二牛在炕上躺的,头朝北,脖子上有血,我们就赶紧出来了。李某给东于派出所打电话报案,人们还说去郭某1家看看,高某去了。后来派出所的人就来了,我和派出所的人一起去了范猪儿家,我见院里水泥箱子上面放的一个”一月净”牌子的农药瓶子,听他们说还有老鼠药了,但我没看见。(3)证人林某(清徐县东于镇中高白村村民)的证言:2017年2月26日9时许,我在村北旧戏台附近给高东旺的白事宴帮忙。总管梁有福让武某4到范猪儿家取事宴上用的白菜,过了十几分钟,武某4回来告我们说范猪儿喝农药了,把武二牛捅死了。梁某说他去武二牛家看看情况,没过一会儿他回来告诉我们武二牛家的门关着,门搭朝外挂着。后来治安主任李某、郭某2、武某4和我一起相跟着去了武二牛家,他家的门朝外搭着,我们进了院子。李某、郭某2、武某4三人先进的屋里。我还没进屋,就听见郭某2说武二牛被捅死了。我们就从屋里出来,李某打电话报了案。没过一会儿警察就来了。(4)证人郭某2(清徐县东于镇中高白村村民)的证言:2017年2月26日8时30分左右,我到本村高东旺的白事宴帮忙。9时许,武某4说范猪儿喝了农药了,盖着被子在院子里睡着。又过了一会儿,武某4说范猪儿说他杀了二个人,有一个是武二牛。后来治安主任李某、林某、武某4和我一起去了武二牛家。他家的门朝外搭着,李某将门打开后进了院中,我和李某、武某4先进了屋里,发现武二牛在土炕上躺着,脖子里和嘴上有血,我们三人便赶忙从屋里出来。李某打电话报了警,一会儿警察就来了。(5)证人梁某(清徐县东于镇中高白村村民)的证言:前几天我村的高东旺去世了,2017年2月26日我在他的白事宴上帮忙。大约早上8点多,武某4说范猪儿喝上农药了,在他家院里躺的了。我和高某、武某4就相跟着去了范猪儿家,我见范猪儿在他家院里躺的,脸朝西,头朝北,身子下面还垫的一条被子。我们就问他怎么了,他说把武二牛和郭某1用刀捅了,他也喝农药了。我就又去了武二牛家,他家街门的门搭朝外搭的,我拿开门搭进了院里,我叫了几声二牛,没人答应,于是我就出来回到办事宴的地方和人们念叨这个事。正好村治安主任李某过来,他就相跟着几个人去了武二牛家。李某去了后见二牛死了,就报了案。(6)证人高某(清徐县东于镇中高白村村民)的证言:前几天我村的高东旺去世了,2017年2月26日我在他的白事宴上帮忙。大约早上8点多,武某4说范猪儿喝上农药了,在他家院里躺的了。我和梁某、武某4就相跟着去了范猪儿家,我见范猪儿在他家院里躺的,脸朝西,头朝北,身子下面还垫的一条被子。我们就问他怎么了,他说把武二牛和郭某1用刀捅了,他也喝农药了。我们就回到事宴上,和人们说范猪儿捅人喝农药的事。正好村治安主任李某在跟前,他就相跟着几个人去了武二牛家,我没有去。后来事宴上的人说武二牛死了,李某报了案。(7)证人张某1(清徐县东于镇中高白村小卖部经营者)的证言:2017年2月26日早8时许,我的小卖部刚开门,范猪儿进来买了一支老鼠药和一瓶”一月净”农药(说种白菜用)。到了9时30分左右,我听街上的人说范猪儿把武二牛杀了,范猪儿喝上农药现在抢救去了。这时我才意识到范猪儿可能喝了早晨刚买的农药了。(8)证人张某2(清徐县东于镇中高白村村民)的证言:我和武二牛是邻居。2017年2月26日早7点40分左右,我从我家窗户里看到范猪儿正推着自行车在武二牛的院门口台阶下站着,武二牛家的院门是闭着的。范猪儿的自行车头朝东,他的右腿搭到车梁上,像是要走的意思,我没见他有什么异常。大概8点钟,我在街上买东西回来见范猪儿老婆正从武二牛家院门的台阶上往下走,我就回家了。到了9点多,我听说武二牛被杀了。我不知道范猪儿老婆的名字,她也是本村的,早年丧偶,后来与范猪儿同居了18年。最近两个人因为钱闹矛盾分开了。武二牛大概89岁了,家中要雇一个保姆照顾,去年腊月二十六范猪儿的老婆到了武二牛家伺候武二牛,平时她就住在武二牛家。(9)证人刘某(被害人郭某1的儿媳)的证言:2017年2月26日早上8点半左右,我听见院墙外有人叫唤,像是我婆婆的声音。我儿子张某3(10岁)先跑出去,一会儿回来说”奶奶嘴里有血”。我和丈夫正往外走时,见我婆婆进了家里,她嘴里还流的血,脖子前面有个伤口也流的血。她告我们说是范猪儿在我家的巷子里把她捅了。我丈夫就赶紧打车把我婆婆送医院并报了警。我婆婆丧偶多年,我结婚前她就和范猪儿在一起生活。去年腊月她和范猪儿闹矛盾,就搬出来住到我丈夫的哥哥家,不和范猪儿一起生活了。到了腊月底给武二牛当保姆并住在武二牛家,偶尔也回我们家坐一坐。我听我婆婆说范猪儿叫过她几次让她回范猪儿家,她没同意。(10)证人张某4(被害人郭某1的儿子)的证言:2017年2月26日早上8点左右,我妻子说听到我母亲在院外叫唤了。我出了门见我母亲嘴里吐着血,我就赶紧联系车去医院。到了县医院,医生检查说脖子附近有刀口,一直流血,让去太原的医院救治。我们就上了120到了山西大医院。我母亲的气管被捅了,一直也没听到她说话。我母亲平时也不与人争吵,也就是和范猪儿有矛盾。他们二人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她就搬出来了。后来去侍候武二牛了(大概时间是年前腊月二十三左右),最近我母亲跟我讲过范猪儿让继续回去侍候他,她不同意,主要就是这个矛盾。我扶我母亲去医院时,见我家院外有一辆自行车,不知道是谁的,现场也没见有凶器。(11)证人范某(被告人范猪儿的儿子)的证言:2017年2月26日早上9点11分,李保国给我打电话说我父亲喝上药了。我就赶紧回了我父亲家,见我父亲在院里躺着,身下铺的塑料布和被子,身上盖的被子,嘴角两边有少量的白沫,周边还有什么东西没注意。我就走到他跟前,他说他喝上药了,不用去医院了,他杀人了。我就扶他起来,正好李保国也过来了。我俩就把我父亲扶到我的车上往县医院走,路上我父亲告我昨天晚上气的睡不着,今天一大早就起来了。我正开车也没听清他说了些什么。到了县医院,我告诉医生我父亲喝了农药,医生就赶紧给我父亲洗胃抢救,后又转到了山西大医院。我父亲和一个老太太一起生活了十八、九年,年前这个老太太又和武二牛生活在一起了,我觉得我父亲就是因为这个和武二牛有矛盾了。3、物证、书证(1)户籍资料:被害人武二牛、郭某1、被告人范猪儿的身份情况。(2)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范猪儿归案后,对武二牛被杀现场、郭某1被伤害现场,作案工具的藏匿处、其自杀现场进行了指认。(3)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被告人范猪儿入所身体健康检查未见明显异常。4、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位于清徐县中高白村堡子街19号,为自建平房,院门位于院北墙,门东侧为正房三间,为套间,东房五间。中心现场位于正房东套间,正房门朝南开,......卧室内靠南墙为炕......。炕北侧地面见一双棉鞋脚尖朝外摆放,地面发现三滴点状血迹(棉签转移提取),炕上靠东侧见一老年男子半仰卧,头北脚南,头面血迹,上半身裸露,右胸部见一刀伤,下身盖被子,头下方见滩状血迹,褥子上血迹浸染(棉签转移提取)。郭某1受伤现场位于后寨街武二龙房后巷道内,地面见两处滴落状血迹(棉签转移提取)。......郭某1卧室门口地面发现113cm×80cm泡沫状血迹(棉签转移提取)。范猪儿家位于致富街2号,......,在院内正房南侧5m处,距东墙4.5m处发现”一月净”药瓶一个,”溴敌隆”包装盒及空药瓶各一个。根据范猪儿交待在院内正房南侧6m处,距东墙5m处发现作案刀具,全长26cm,木柄长12.5cm,刃长13.5cm,拍照提取。现场勘查提取了武二牛、郭某1、范猪儿的干血,范猪儿作案时穿的棉衣,武二牛双手十指擦拭棉、作案刀具等。5、鉴定意见(1)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清)公(法)鉴(伤)字【2017】2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分析说明: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及医院诊疗记载、法医学损伤检验,伤者郭某1外伤史明确;受伤后就诊清徐县人民医院及山西大医院,查体见左肩部、左手指皮肤裂伤,手术证实伤者气管破裂、甲状腺裂伤;法医学检验见胸骨上窝右侧缝合愈痕,左肩部缝合愈痕,左手指指腹部缝合愈痕。鉴定意见:郭某1气管损伤属重伤二级,甲状腺损伤属轻伤二级,左肩部损伤属轻微伤,左手部损伤属轻微伤。(2)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并)公(司)鉴(尸)字[2017]000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死因分析: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武二牛右胸部裂创深达胸腔,致右肺支气管断裂,伴行右肺静脉中叶支断裂,右侧胸腔见大量积血及凝血块,胸腹腔脏器均呈失血貌,结合案情分析武二牛系右肺中叶裂伤伴右肺静脉中叶支断裂致大失血死亡。成伤机制分析: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武二牛右胸部裂创,创缘较整齐,创角呈一钝一锐,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分析上述损伤符合单刃锐器捅、刺形成。鉴定意见:武二牛系右肺中叶裂伤伴右肺静脉中叶支断裂致大失血死亡。(3)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并)公(司)鉴(法物)字[2017]0108号法医法医物证鉴定书:①送检的标记为5号(武二牛双手擦拭棉签1份)、6号(武二牛家地面血迹擦棉1份)、7号(武二牛家炕上血迹擦棉1份)检材检出人血,其STR分型与武二牛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9.2×1019。②送检标记为8号(后寨街武二龙房后巷道地面血迹擦棉1份)、9号(后寨街郭某1卧室地面血迹擦棉1份)、10号(范猪儿家中提取的单刃刀1把,棉签擦拭刀刃部可疑血迹)检材检出人血,其STR分型与郭某1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1.6×1018。③送检标记为4号(范猪儿棉衣外套右袖口外侧可疑血迹)、11号(范猪儿家中提取的单刃刀1把,棉签擦拭刀柄部可疑血迹)检材未检出人血,未获得STR分型。(3)现场检测报告书:2017年2月27日对被告人范猪儿进行吗啡-甲基安非他明二合一检测盒检测,结果呈阴性。6、视听资料:光盘2张,被告人范猪儿审讯时同步录音录像及指认现场等情况。7、被告人范猪儿的供述:其2017年2月26日第一次讯问笔录:我和郭某1一起生活了十八年,后来我听人们说郭某1和武二牛相好勾搭着了。今天(2017年2月26日)早上8点半,我独自一人到了武二牛家,我从家走的时候从家里拿了一把杀猪刀。我就是要杀死武二牛,我到了他家门对面的小卖部,先买了一瓶老鼠药,一瓶杀虫药,我准备杀了武二牛后喝药自杀。武二牛家院门关着但未锁,我推开门就进了院里,又进了武二牛的正房,他独自一个人在家盖着被子睡觉。我揭开被子就用刀往武二牛右胸部捅,我捅了一二下,就从他家里出来。我又到郭某1家找她,刚到了她家巷口,就遇见了她。我就和她说跟我回吧。她说不回。我掏出刀子就往她右胸上面的部位捅,我捅了一下,我就扔下自行车往家里跑。我回了家,将被子铺到院里,又放了一个枕头,将两瓶药拿出来打开都喝了。我喝完就躺在被子上等死,过了半个小时药也没有起作用。这时我村有办事宴的人来我家里买白菜,他们见我躺着就过来了。我就把杀武二牛和郭某1,喝农药的事跟他们讲了,他们就把我送到医院了。我捅人用的刀是一把杀猪用的单刃杀猪刀,带木把共有8寸长。这把刀是我以前用来杀猪的,在家里放着的。我捅武二牛、郭某1时就是想着捅了他们后就喝农药自杀。在昨天(2017年2月25日)晚上8点左右我就想好了,我快12点才睡着,早上8点左右起的。我起来就将塑料布铺到了院子里的树下,我拿上杀猪刀骑上自行车就到了武二牛家。我和郭某1一起生活了十八年,没有结婚证,我俩一直在一起生活着,到了年前半个月左右,她就不和我生活了,我看见她到了武二牛家。其2017年2月27日第二次讯问笔录:当时我买了农药后就去武二牛家看了一下,大门朝里关的了,我就回家了。我把药放在院里的地上,把两种药混在一起,并把地上的塑料布铺开,准备杀人后回来自杀。然后骑上自行车去了武二牛家把他杀了,又去把郭某1捅了。我捅完人回到家,就把杀猪刀放到我躺的塑料布跟前了。我当时捅了郭某1一刀,她还用手抢我的刀子,我记不清把她手或者其他地方划破了没有。我杀他俩就是因为郭某1和我生活了十八年了,现在又和武二牛生活在一起了,我气的不行。武二牛还说早以前就和郭某1有关系了,捅他们的前一天晚上8点钟左右,我又起了这事,心里就越想越气,就想明天早上去把他们杀了再自杀。其2017年3月10日的第三次讯问笔录:供述内容与上两次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上述证据经举证质证,均予核实,就指控事实,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6年2月26日,被害人郭某1受伤后被送到清徐县人民医院抢救,当天又转至山西大医院住院治疗,同年3月7日出院,共计住院11天。郭某1在清徐县人民医院、山西大医院花费诊治费、住院费共计44824.3元。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郭某1的诊疗费、住院费单据、住院病历、诊断治疗建议书、出院证等证据在案佐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1请求被告人范猪儿赔偿治疗费50000元,伙食补助费1000元(100元×10天)、营养费5000元(50元×100天)、护理费18000元(3000元×6个月)、交通费5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手术后续治疗费40000元,共计169000元。被害人武二牛的子女武和平、武喜平、武太平、武海平、武卫平、武某2、武某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又以被告人范猪儿家属与被害人武二牛家属多次积极协调处理,达成共识,武二牛家属同意自愿撤回对范猪儿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审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和平、武喜平、武太平、武海平、武卫平、武某2、武某3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认为,被告人范猪儿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受重伤一处、轻伤一处、轻微伤两处,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范猪儿对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1带来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依法确定范猪儿赔偿郭某1医疗费4482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对于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因郭某1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但鉴于郭某1住院治疗期间,确实存在相应费用的支出,酌情认定营养费1100元、护理费1600元、交通费1100元;以上共计49624.3元。关于郭某1主张的手术后续治疗费,因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其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故郭某1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不属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不予支持。被告人范猪儿因被害人郭某1搬离其住处,到被害人武二牛家照顾武的生活,而猜忌怀疑,进而产生报复杀人的念头,并预先准备刀具行凶杀人,造成武二牛死亡、郭某1受重伤一处、轻伤一处、轻微伤两处的严重后果,对范猪儿的犯罪行为依法应予严惩。范猪儿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予从轻处罚。范猪儿犯罪时已满75周岁,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范猪儿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根据其犯罪情节、手段等情况,对其不适用死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之一、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猪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范猪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1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9624.3元。三、作案工具刀具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侯宝柱审判员 贾 仑审判员 郭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