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7民初3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艳与张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张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7民初3488号原告:陈艳,女,汉族,1992年10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鹏,太康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行,男,汉族,住太康县。原告陈艳与被告张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8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被告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多次提出借款,原告出于帮忙之心拿出自己全部积蓄6.8万元借给被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但均未果,被告现在还躲避原告。原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被告张行的微信基本信息,公安机关信息查询,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凭证。据以证明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对借款事实,被告也予以认可共计6.8万元未偿还。被告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原告陈艳系福建省福安市溪潭镇人,被告张行是河南省太康县芝麻洼乡现任村干部。二人通过网络认识。原告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显示2016年1月7日至2017年9月13日,一个微信好友向一个网名叫“大叔”(原告备注)的微信好友转账43笔计款173180元,另外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1549)的支付宝向一个叫行哥(备注名为张行)的好友转款29笔,共计53798元。以上累计226978元。原告主张6.8万元是被告向原告借款。原被告之间没有借款协议和其他借款凭证。以上事实有微信转账截图、支付宝转账截图、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以及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请求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原告提交的微信账号不能证明系原告所有,原告备注名为“大叔”的微信收款账号也不足以证明收款方系被告张行,也不足以证明系借款性质,原告所举支付宝账户捆绑的尾号1549银行卡不足以证明为原告持有,收款方备注名为行哥(张行)不足以证明为本案被告,资金流转性质不足以证明借款性质,原告所举证据截至判决前尚缺乏关联性,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陈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晓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振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