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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林建楠、山东瑞宏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建楠,山东瑞宏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利津县磊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东营恒佳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刘其发,赵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302号申请执行人:林建楠,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山东瑞宏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虎滩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其发,董事长。被执行人:利津县磊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永民,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恒佳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燕,经理。被执行人:刘其发,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瑞宏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原住东营市利津县,现住址。被执行人:赵永军,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原住东营市利津县,现住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林建楠与被执行人山东瑞宏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利津县磊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东营恒佳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刘其发、赵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款738800元及利息。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被执行人刘其发名下车辆,被执行人东营恒佳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本案均已轮候查封。因该车辆、房产均为轮候查封,本案不具有处置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案款7388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梦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