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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周芝谋与伍传会张骏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芝谋,张骏,伍传会,重庆市久华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613号申请执行人:周芝谋,男,1954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张骏,男,1970年3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伍传会,女,1972年6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重庆市久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凤凰大道凤兴路7号5幢1-1,组织机构代码070325441-1。法定代表人:孔令英,经理。申请执行人周芝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5)永法民初字第073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骏、伍传会、重庆市久华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5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7400元未能执行。已将被执行人张骏、伍传会、重庆市久华服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旷昌政审 判 员  王元烽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炯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