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辖终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朱民杰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刘立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朱民杰,刘立国,富裕县富宏车队,陈旗巴镇恒通运输车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辖终2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江滨新村37幢八层1-6号。负责人:欧江武,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民杰。原审被告:刘立国。原审被告:富裕县富宏车队,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富裕镇。经营者:陈洪明。原审被告:陈旗巴镇恒通运输车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经营者:杨林。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财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民杰、原审被告刘立国、富裕县富宏车队、陈旗巴镇恒通运输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7)苏1322民初58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英大泰和财保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四名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沭阳县,沭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系侵权案件,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沭阳县境内,英大泰和财保公司的住所地在三明市梅列区,故沭阳县人民法院和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朱民杰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沭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英大泰和财保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1304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智勇审 判 员 徐 宁审 判 员 白 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殷志浩书 记 员 刘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3页/共4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