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刑终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廷友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廷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终981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廷友,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淮滨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淮滨县。2001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4年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8年6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10月4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廷友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8月1日作出(2017)浙1082刑初72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廷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10月10日左右的���天晚上,被告人李廷友伙同王磊、孙方、王奎虎(上述三人均已判)、小王(身份不明)等人开车窜至临海市江南街道外洋工业区伟星集团在建厂房,将放在楼房里的1200多只扣件偷走后以4000多元的价格卖给王某3(已判)。经鉴定,涉案物品1200个通用铁制扣件价值人民币4560元。被告人李廷友于2017年5月15日向公安局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另查明,同案人员王某1已交纳退赔款4560元。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廷友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李廷友上诉称,其有自首情节,家庭比较困难,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廷友犯盗窃罪的事实有上诉人李廷友及同案犯王某1、王某2、孙某的供述,证人王某3的证言,被害人季某的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人口信息查询,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廷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李廷友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原判已认定李廷友构成自首,并予以从轻处罚,李廷友据此提出再予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剑锋审判员 陈敏莉���判员陈文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重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