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4执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军申请执行朱秉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朱秉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1054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男,汉族,1981年11月17日出生,兰州石化炼油厂职工,住兰州市西固区兰炼厂前八街坊*号楼****室。被执行人:朱秉琪,男,汉族,1984年10月11日出生,兰州石化炼油厂职工,住兰州市西固区蓝馨花园B区**号楼*单元***室。李军与朱秉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作出的(2017)甘0104民初14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朱秉琪给付李军借款40697元,于2017年8月9日全部履行完毕;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9元,由朱秉琪负担。因义务人朱秉琪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李军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秉琪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1623.00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41623.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崔振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