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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执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锐与古蔺县小龙井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锐,古蔺县小龙井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847号申请执行人:刘锐,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古蔺县小龙井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692265519E。法定代表人:欧秀坤,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为古蔺县小龙井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中,通过司法查控系统进行查询,对古蔺县小龙井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古蔺县小龙井水电站在淘宝网古蔺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司法拍卖。经两次拍卖、三次变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古蔺县小龙井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欧秀坤等有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锐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古蔺县小龙井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被执行人为古蔺县小龙井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系列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之一合江县吉庆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条的规定,本院作出(2016)川0525执697号等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已向泸州中院移送破产审查。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古蔺县小龙井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被执行人为古蔺县小龙井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系列案件已向泸州中院移送破产审查,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525执8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王开亮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