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民初9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敬备进出口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李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备进出口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李永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9499号原告:敬备进出口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顾静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旭东。被告:李永明,男,1970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中华、董勇强,浙江中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敬备进出口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敬备进出口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这一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敬备进出口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5,525元,由原告敬备进出口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建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健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