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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8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朱凯与卢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凯,卢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8989号原告:朱凯,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翰青,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江,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朱凯诉被告卢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文燕人民陪审员  晏晓玫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