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民初4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穆贵鹏、李世英等与余仕贤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贵鹏,李世英,余仕贤,潘培英,余贵潘,余潘贵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4122号原告:穆贵鹏,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告:李世英,女,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颖,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仕贤,男,195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潘培英,女,195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余贵潘,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播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勇,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铃,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余潘贵,女,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告穆贵鹏、李世英与被告余仕贤、潘培英、余贵潘、第三人余潘贵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穆贵鹏、李世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是原告合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贵鹏、李世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收),由原告穆贵鹏、李世英负担。审判员 张元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