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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璀丽与被执行人李猛、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璀丽,李猛,林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879号申请执行人韩璀丽,女,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李猛,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林丽,女,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的韩璀丽申请执行李猛、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2016)豫1702民初47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李猛、林丽于2017年4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韩璀丽借款32.2万元,如逾期不还,被告应向原告韩璀丽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5月15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返还完毕之日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林丽、李猛所有的车辆,但下落不明无法扣押,被执行人林丽、李猛的银行账户已冻结,无房产、无土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璀丽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韩璀丽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02民初47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雪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