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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8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罗旭润与侯阳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旭润,侯阳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8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罗旭润,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被执行人侯阳生,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罗旭润与侯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6)陕0328民初1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旭润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侯阳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7000元的剩余部分4500元,并给付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于2016年9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2016年12月14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恢复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侯阳生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于三日内履行案款4525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后被执行人分三次交来现金4575元,其中4525元申请人已经领取,50元缴纳为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8民初1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红芳执行员  甄文渊执行员  张维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永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