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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6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林楷国与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楷国,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3民初6840号原告:林楷国,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丰泽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5660325B。法定代表人:陈志勇。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伟安,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林楷国与被告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都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楷国,被告新华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楷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新华都公司退还货款1298.8元并按货款的十倍即12988元给林楷国,合计14286.8元。事实和理由:林楷国因生活需要购买干贝,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8月6日,林楷国共在新华都公司处购买了“大宏兴干贝215g”21包,并支付货款合计1298.8元。涉案商品条码6942032000617,生产日期分别为2016/5/30、2016/6/15、2016/7/5、2016/7/15。涉案商品外包装标明:“产品标号SCT/3207;干贝等级:三级;保质期180天;生产许可号350222010143;营养成分表每100g能量1105KJ,蛋白质45g,脂肪2.4g,碳水化合物1g”等信息。购买后,原告经查询得知编号SC/T3207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干贝》第六章6.4规定:“常温下,本产品的一、二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三级品在温度低于4℃时保质期为3个月”,所以新华都公司销售给林楷国的涉案商品标注的保质期180天明显长于其适用标准所规定的保质期3个月,另经查询,食品生产许可证号350222010143已于2016年2月15日过期。另外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原卫生部发布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中所列公式,涉案商品每100g能量应为:“蛋白质45gX17KJ/g+脂肪2.gX37KJ/g+”碳水化合物1Gx17KJ/g=871KJ,所以涉案商品外包装标注的能量1105KJ/100g远远大于实际数值871KJ。综上所述,新华都公司销售的涉案商品不符合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新华都公司应当退还货款1298.8元并赔偿12988元合计14286.8元给林楷国。新华都公司辩称,林楷国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新华都公司出售的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林楷国无权要求退款及十倍赔偿:一、林楷国系以盈利为目的而购买商品进行索赔,获取非法利益,并非消费者,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林楷国如果系一名消费者的话,其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同一类商品,因为一包干贝按照正常的食用速度,也要食用3个月左右,所以林楷国购买干贝并非系用于个人食用而是进行购买索赔。而《食品安全法》的适用前提是对于消费者而言。二、本案的纠纷系产品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范围,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而不是适用食品安全法。基于侵权责任法的构成要件林楷国必须证明其因购买食品受到了人身损害,并且只能在损害的范围内进行索赔。而本案林楷国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收到人身损害,因此无权要求索赔。三、新华都公司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1、食品生产许可证号QS350222010143并未过期,仍然可以使用。食品生产许可证已经划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再由国家质量技术质监局管理。2015年10月1日起,新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这意味着食品“QS”标志的取消,但这并不代表带有“QS”标志的食品从市场上立刻消失,而是由三年的过渡期,这期间市场上带有“QS”标志老包装的食品和标有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会同时存在。按照新规定,新获证及换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在标注“QS”标志。食品生产者存有的带“QS”标志的包装盒标签,可以继续使用至完为止。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2、外包装上并未虚假标注保质期。新华都公司干贝215克产品采用的是SC/3207-2000推荐性标准,不是国家GB/T强制性标准。新华都公司销售干贝是根据产品特性来设置保质期的,如果新华都公司干贝产品无法满足180天的保质期,为什么要高于SC/T3207-2000里面所提出的90天保质期,多出90天,这个不是在提高产品风险。在保质期内,产品的生产企业对该产品质量明示担保的质量条件负责。这个是对消费者的承诺,不算虚假。以SC/T3207-2000是2000年的标准,距离现在是16年的标准,但是厂家通过生产、包装技术改革,能够保证延长产品保质期,不算虚假标注。3、营养成分表实际值并未过大。声明干贝215克,干制水产品属于生鲜食品范围。本来就属于营养标签的和面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产品范围。根据《预包装食品银扬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所解释的条款第二、适用对象和范围第八关于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根据国际上事实营养标签制度的经验,营养标签标准中规定了可以豁免标识营养标签的部分食品范围。鼓励豁免的预包装食品案本标准要求自愿标识营养标签。豁免强制标识营养标签的食品如下:(九)关于生鲜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的、未经烹饪、未添加其他配料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等,如袋装鲜(或冻)虾、肉、鱼或鱼块、肉块、肉馅等。此外,未添加其他配料的干制品类,如干蘑菇、木耳、干水果、干蔬菜等,以及生鲜蛋类等,应属于本标准中生鲜食品的范围。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新华都公司还是表明营养成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6.4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应符合。所以不存在能量误差太大的情形。四、新华都公司所售的食品并非系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而林楷国没有证据证明新华都公司的食品存在有毒、有害、对人体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五、退一步说,假设标签存在瑕疵的话,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也不承担十倍赔偿责任。综上,林楷国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0日至2016年8月6日期间,林楷国在新华都公司购买了“大宏兴干贝215g”21包,支付货款共计1298.8元。以上事实有购物发票及双方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对于林楷国是不是属于消费者范畴的问题。林楷国自2016年6月20日起分别在6月20日、6月27日、6月28日、6月29日、6月30日、7月1日、7月2日、7月3日、7月17日、7月18日、7月21日、7月22日、7月23日、7月24日、7月25日、7月26日、7月27日、8月4日、8月5日、8月6日在向新华都公司购物,期间均有购买一至两包大宏兴干贝。林楷国的上述购物行为并不符合消费者以满足生活需要而购物的特征,其行为符合职业打假的购物行为方式,应认定林楷国为职业打假人。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不论林楷国是职业打假人还是普通消费者,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都可以适用《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林楷国主张新华都销售的干贝的保质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干贝》中对于保质期的规定存在冲突,且干贝商品的外包装标注的能量大于实际值。《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21927”t”_blank?)》第九十六条(?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21927?deid=466295”t”_blank?)“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21927?deid=466295”t”_blank?)”规定的适用消费者权益的惩罚性赔偿的情形,主要在于产品自身存在危害人身安全的质量隐患或者欺诈性消费。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亦充分体现上述立法精神及法律价值取向。本案中林楷国主张部分干贝已由其食用,部分馈赠他人,并未发生人身损害的后果,即使其主张的干贝行业标准所规定的保质期问题与诉争产品的保质期存在冲突,这也是属于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范畴。综上,林楷国未能举证证明诉争产品存在危害人身安全的质量隐患或欺诈性消费,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22172”t”_blank?)》第八条(?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22172?deid=471964”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2280906”t”_blank?)》第四条(?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2280906?deid=1841423”t”_blank?)、第二十条第一款(?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2280906?deid=1841441”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21927”t”_blank?)》第九十六条(?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21927?deid=466295”t”_blank?),《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t”_blank?)》第六十四条(?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deid=607763”t”_blank?)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林楷国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7元,由林楷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玉婷审 判 员  郑丹红代理审判员  郭锡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振兴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22172”t”_blank?)》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2280906”t”_blank?)》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21927”t”_blank?)》第九十六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t”_blank?)》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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