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文伟、泰安市泰山区鼎瑞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伟,泰安市泰山区鼎瑞经贸有限公司,冀卫国,满丽华,雷印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438号申请执行人:张文伟,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泰安市泰山区鼎瑞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30号。法定代表人:冀庆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冀卫国,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满丽华,女,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雷印金,男,195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张文伟与泰安市泰山区鼎瑞经贸有限公司、冀卫国、满丽华、雷印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的(2016)鲁0911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不动产管理中心查询不动产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泰��市泰山区鼎瑞经贸有限公司位于东平县城区汇河街北顺1幢1至3层港基西1号楼及土地一宗,经调查该查封物有纠纷暂不宜处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911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胜利审判员 耿立斌审判员 杨德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