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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民初5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建与温州市瓯海潘桥丽帆鞋料复合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温州市瓯海潘桥丽帆鞋料复合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5422号原告:林建,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被告:温州市瓯海潘桥丽帆鞋料复合厂。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马桥村马桥中路**号。经营者:陈光俊,男,195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原告林建与被告温州市瓯海潘桥丽帆鞋料复合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2017年8月28日,原告林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计62元,由原告林建负担。审判员  梅盈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