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姚某与李建堂、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李建堂,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1108号原告:姚某。法定代理人:姚启玉,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沂源县张家坡镇前瓜峪村人,现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宋秀芳,女,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雷,沂源汇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建堂,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8233491XA。法定代表人:邵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圣,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某诉被告李建堂、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8元,减半收取8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江兆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迎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