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民初40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谢锐雄、黄敬威等与梁伟文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锐雄,黄敬威,梁伟文,谢知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4022号之二原告:谢锐雄,男,196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告:黄敬威,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杨珊,广东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伟文,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被告:谢知容,女,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龙穴岛龙穴大道中路13号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99350467。原告谢锐雄、黄敬威与被告梁伟文、谢知容,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原告谢锐雄、黄敬威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锐雄、黄敬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谢锐雄、黄敬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均由原告谢锐雄、黄敬威负担。审 判 长 曾 强人民陪审员 梁玉谊人民陪审员 彭莹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淑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