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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16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山东永志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胜利油田环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永志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696号之一申请人:胜利油田环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山东永志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原告胜利油田环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营市春照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山东永志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胜利油田环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永志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所属的房屋、土地在55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申请人胜利油田环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胜利油田环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永志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所属的位于垦利区西郊工贸发展基地开元路2号的房产两处及土地使用权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君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门惠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