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1201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努尔比拉·托路白与毛郎汉·大白扫堂、毛提汗·大白扫堂、库里木汗·巴特尔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努尔比拉·托路白,毛郎汉·大白扫堂,毛提汉·大白扫堂,库里木汗·巴特尔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201民初141号原告:努尔比拉·托路白,女,1959年4月18日出生,现住新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红山农场。被告:毛郎汉·大白扫堂,男,1961年2月2日出生,现住新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红星一牧场。被告:毛提汉·大白扫堂,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现住新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红星一牧场。被告:库里木汗·巴特尔汉,女,现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山农场。原告努尔比拉·托路白与被告毛郎汉·大白扫堂、毛提汉·大白扫堂、库里木汗·巴特尔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努尔比拉·托路白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努尔比拉·托路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努尔比拉·托路白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努尔比拉·托路白负担。审判员 马   近   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毕萨热阿·阿肯霍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