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长兴久鑫塑业有限公司、许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兴久鑫塑业有限公司,许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236号申请执行人长兴久鑫塑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许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522民初40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许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许伟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59894.2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