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民初2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炳祥与王思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炳祥,王思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2802号原告:赵炳祥,男,1964年出生,汉族,职工。被告:王思诚,男,45岁,汉族,农民。原告赵炳祥与被告王思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赵炳祥于2017年8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炳祥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炳祥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炳祥负担。审判员 张晓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建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