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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民初2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炳祥与王思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炳祥,王思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2802号原告:赵炳祥,男,1964年出生,汉族,职工。被告:王思诚,男,45岁,汉族,农民。原告赵炳祥与被告王思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赵炳祥于2017年8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炳祥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炳祥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炳祥负担。审判员  张晓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建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