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4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某与昌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昌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4412号原告:孙某。被告:昌某。原告孙某与被告昌某探视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伟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 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