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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13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傅建军与纪白冰、罗春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3075号原告:傅建军,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纪白冰,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被告:罗春栋,男,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89号银行中心35楼3501-3503、3505-3508单元。主要负责人:刘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建军与被告纪白冰、罗春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傅建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傅建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蔡跃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