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8-31
案件名称
蒋静楠与薛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静楠,薛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2民初1651号原告:蒋静楠,女,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薛云飞,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原告蒋静楠与被告薛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静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云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静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通过微信相识。2015年4月19日被告称其创业开公司缺钱,从原告处借款现金人民币5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于当年5月25日前归还。此后,原告多次登门或电话催要,被告则以种种借口推脱,至今分文未付。现起诉请求判决准予原告诉请。被告薛云飞未应诉、答辩。经本院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被告通过微信相识。2015年4月19日被告薛云飞称其创业开公司缺钱,从原告蒋静楠处借款现金人民币5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于当年5月25日前归还。此后,原告多次登门或电话催要,被告则以种种借口推脱,至今分文未付。庭审中,因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院调解不能。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和庭审笔录等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蒋静楠持借条要求被告薛云飞立即偿还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借款不付,有悖于诚实信用的民事活动原则,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现无法联系,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薛云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蒋静楠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良胜审 判 员 王 炜人民陪审员 张宇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