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民初6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袁瑞莲诉张善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瑞莲,张善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4民初676号之二原告袁瑞莲,女,1934年05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肖章,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善宜,男,1956年02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屈子建,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袁瑞莲诉被告张善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补交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受理费的,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袁瑞莲已预交本案受理费1950元,退还975元。审 判 长 邓苏勇人民陪审员 匡雄海人民陪审员 罗光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蔡东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