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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3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1420号原告石某某,1979年8月10日生,汉族,教师,现住青冈县。被告刘某某,1966年2月17日生,汉族,干部,现住青冈县青冈镇众鑫小区,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石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主动放弃诉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石xx负担。审判员  巩天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房秋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