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1420号原告石某某,1979年8月10日生,汉族,教师,现住青冈县。被告刘某某,1966年2月17日生,汉族,干部,现住青冈县青冈镇众鑫小区,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石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主动放弃诉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石xx负担。审判员 巩天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房秋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