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玉鑫、李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玉鑫,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378号申请执行人: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负责人:何良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行,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华,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张玉鑫,男,汉族,生于1982年3月27日,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李燕,女,汉族,生于1985年11月17日,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4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玉鑫、李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玉鑫所有的川RXXXXX**牌小型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文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