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执3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吴齐兵、张日芳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吴齐兵,张日芳,吴先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2执3700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9号。负责人:杜国龙,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齐兵,男,1988年6月3日出生,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被执行人张日芳,女,1991年8月6日出生,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被执行人吴先胜,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住大连市旅顺口区。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申请执行吴齐兵、张日芳、吴先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大连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12月5日年作出(2016)辽0202民初5149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1月20日,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该案件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202执3700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滕今桥执行员何晓鲁执行员曹玉川2018年8月28日书记员王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