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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执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马军军与张恩焕、赵乾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军军,张恩焕,赵乾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军军,男,住陕西省凤翔县。被执行人张恩焕,男,住陕西省凤翔县。被执行人赵乾会,男,住陕西省凤翔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翔民初字第0158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马军军诉张恩焕、赵乾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恩焕在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某某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恩焕在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某某支行账户的存款21500元至凤翔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永利审判员  杨文博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小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