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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1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二连浩特市恒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晓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浩特市恒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晓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1民初520号原告:二连浩特市恒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迎宾路北、友谊小区北巷东城社区管理中心办公楼一楼。法定代表人:杜艳恒,总经理。被告:王晓峰,男,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其他信息不详。原告二连浩特市恒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晓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二连浩特市恒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二连浩特市恒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交),由原告二连浩特市恒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王源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杨树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