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马某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9刑初312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男。2017年3月2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9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河北省赵县。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7)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酒后因家庭琐事来到藁城区贾市庄村其姐夫李某1对外出租的门市,用砖头将杜某承租开办的蛋糕房、康某1承租开办的烟酒门市、赵某承租开办的牙科诊所的玻璃门及门市内的部分物品砸坏。经价格认定,被损坏物品价值7288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马某供述,被害人李某1、杜某、康某1、赵某陈述,证人于某1证言,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告人马某到案经过,石家庄市藁城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马某与被害人的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信,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强制措施文书,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马某与受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受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君霄人民陪审员 李会娟人民陪审员 安风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