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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02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苟天天、唐婷婷、周磊、徐虹、刘春阳、周雪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02执513号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苟天天,男。被执行人:唐婷婷,女,系苟天天之妻。被执行人:周磊,男。被执行人:徐虹,女,系周磊之妻。被执行人:刘春阳,男。被执行人:周雪苗,女,系刘春阳之妻。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苟天天、唐婷婷、周磊、徐虹、刘春阳、周雪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702民初2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标的为借款40万元及利息。现已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苟天天、唐婷婷、周磊、徐虹、刘春阳、周雪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归还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和罚息126270.2元(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按实际逾期时间计付);支付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费1570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9062元、执行费791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以上义务。在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情况下,本院到被执行人住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农村信用联社对被执行人财产等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苟天天、唐婷婷系夫妻关系,住汉台区莲湖路河南会馆南院6号楼201室,曾以该房屋贷款20万元至今未归还(另案执行中),无业、无固定收入。周磊、徐虹曾为夫妻,租住铺镇正街4号综合楼,2015年离婚后居住不定,两人系铺镇中学教师,虽有工资收入,但另案执行中已冻结。刘春阳、周雪苗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刘世豪,原住汉台区铺镇莲花村9组,现住址不详,无业、无固定收入,因刘春阳、周雪苗常年在外,刘世豪随奶奶衡志芳生活。同时,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但未查实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陕0702执513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暂未查实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案件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702执513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岩审判员  姚军审判员  胡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