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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22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常海云与沙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海云,沙林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22民初658号原告:常海云,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青海省都兰县村民。被告:沙林,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本案在审理原告常海云与被告沙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起诉后经调解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海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准许撤诉,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海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900元,由原告常海云承担。审判员 赵 波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道尔吉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