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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29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河南恒美铝业有限公司、四川瑞博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恒美铝业有限公司,四川瑞博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295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省美景之州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沟赵办事处牛砦村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9210444T(1-1)。法定代表人:蔡平,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女,汉族,1990年1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长社办溢水路纪委家属院1单元501室,身份证号:411082199011139060。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州万科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南三环嵩山南路交叉口二七区投资大厦9楼901房间、902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78PJ73(1-1)。法定代表人:蔡平,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淑毅,女,汉族,1989年12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河南恒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阳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7331204P(1-1)。法定代表人:王英磊,系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四川瑞博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栋9层25号。法定代表人:谢登常,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恒美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瑞博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恒美铝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735010.79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房产及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豫0185民初2955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四川瑞博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保证金账户河南省美景之州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区分行,账号:41×××12)、郑州万科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区分行,账号:41×××56)的银行存款共计735010.79元予以查封或查封相应价值的房产及其他财产。2017年8月11日,案外人河南省美景之州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万科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二申请人认为本院查封的河南省美景之州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区分行,账号:41×××12)、郑州万科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区分行,账号:41×××56)账户并非被告四川瑞博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二申请人处设立的保证金账户,而是二申请人的基本帐户,并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开户许可证》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河南省美景之州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万科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成立,且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四川瑞博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保证金账户河南省美景之州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区分行,账号:41×××12)、郑州万科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区分行,账号:41×××56)的银行存款共计735010.79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蒋雪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宜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