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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5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奚淼晶与叶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淼晶,叶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0民初5252号原告:奚淼晶,女,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磊之,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菲,女,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奚淼晶与被告叶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奚淼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对罗振齐在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7750号调解案件中罗振齐欠付原告的债务人民币(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116万元(其中本金100万元,利息16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与罗振齐系夫妻。2012年4月1日,原告与罗振齐、被告签订抵押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原��出借100万元,借期一年,月息1%。罗振齐以上海市一处房产作为担保,被告作为该合同担保人签名。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付了100万元,但罗振齐未按约还款,并欺骗原告撤销了抵押,出售了房产。原告曾与2015年3月31日向罗振齐、被告提起诉讼,后撤诉。嗣后,原告又于2015年10月对罗振齐提起诉讼,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但罗振齐未支付任何款项。本案的借款是发生在被告与罗振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决。被告叶菲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被告目前没有经济能力偿还,都不清楚不懂。被告与罗振齐于2014年7月10日已离婚。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日,原告与罗振齐、被告签订抵押借款协议,协议约定,罗振齐向原告借款100万元,被告叶菲系保证人,借期一年,月息1%。2012年4月5���,上述协议进行了公证。原告分别向罗振齐陆续转账交付了100万元借款。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罗振齐按月支付原告利息1万元。2013年6月至2014年11月,罗振齐不定期支付原告利息总计99,500元。2014年3月11日,罗振齐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100万元,借期为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自2014年4月1日起按月归还本金5万元及支付利息。2016年1月15日,罗振齐支付利息5000元。之后,罗振齐未按借条约定履行。2016年1月28日,罗振齐与原告达成(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7750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罗振齐于2016年至2018年分期归还原告本金100万元及利息16万元,如任意一期未按期还款,原告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嗣后,罗振齐仍未还款。另查明,罗振齐与被告原系夫妻,2006年登记结婚,2014年7月10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借贷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被告与罗振齐原系夫妻,本案罗振齐的借款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在借款协议中系担保人,明确知晓借款事实的发生,故该笔借款及利息应为被告与罗振齐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了抗辩的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但应当指出的是,原告现依据夫妻债务主张,共同债务即应为共同还款责任,而非连带还款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7750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罗振齐应归还原告奚淼晶的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16万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240元,由被告叶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月华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人民陪审员  崔凤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佩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