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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7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杨人与珠海市国际商务培训学校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人,珠海市国际商务培训学校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7053号原告:杨人,女,汉族,1985年3月2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平江县,被告:珠海市国际商务培训学校,住所地:珠珠海市红山路163号。法定代表人:谷艾琳。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辉,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浩,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杨人与被告珠海市国际商务培训学校均不服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珠香劳人仲案字[2017]972号仲裁裁决书,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根据当事人起诉的先后,将杨人列为原告,珠海市国际商务培训学校列为被告。诉讼过程中,原告杨人、被告珠海市国际商务培训学校分别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人、被告珠海市国际商务培训学校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杨人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珠海市国际商务培训学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元。审判员  胡小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浩伟 搜索“”